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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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列舉式的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符合這些行為的即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受害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侵權人賠償。
(一)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1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著作權被侵犯怎么處理?
1.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6.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7.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8.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9.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行為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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