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辦理
服務項目 |
申請,辦理,轉讓,咨詢 |
面向地區 |
|
轉讓方式 |
協議轉讓 |
一、 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文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文化經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文化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二)、所申請事項的申請書;(三)、經營場地情況材料;(四)、消防意見書;(網吧、娛樂業)(五)、環保評估意見書;(娛樂業)(六)、文化市場法規培訓合格證。二、登記、受理文化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審批條件:1、文化市場經營有固定的經營場地,音像制品經營場地面積在25個平方米以上,網吧、電子游戲經營點不能設立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以內,歌舞娛樂業不能設立在居民區內;2、文化市場經營業主具備合法身份證、具備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法律責任;3、文化市場經營業主不能有嚴重違規經營歷史,歌舞娛樂業、互聯網上網服務業經營業主不能有犯罪記錄;4、歌舞娛樂業辦理消防、環保合格意見書,網吧業辦理消防合格意見書。三、審批時限 文化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文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四、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五、頒發許可證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查看全部介紹